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印发《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明确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文化和旅游部给予取消等级处理:经检查或者复核,与国家标准《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》(GB/T26358)及相关细则要求差距较大的;存在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;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;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;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;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;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其他情形。
《办法》规定,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遵循自愿申报、规范认定、动态管理和示范引领的原则。
根据《办法》,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符合国家标准《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》(GB/T26358)及相关细则要求;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;度假设施相对集聚,经营状况良好;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;游客综合满意度较高;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;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;主要经营主体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;近3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;被认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。
文化和旅游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认定国家级旅游度假区: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;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,对通过材料审核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基础评价;组织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,对通过基础评价的旅游度假区以暗访的形式进行现场检查;对通过现场检查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审议,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答辩环节,确定公示名单;对确定的公示名单,在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;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发布认定公告。
《办法》指出,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将等级标牌置于度假区内醒目位置,并在宣传推广中正确使用其等级标识、标牌。未被认定或者被取消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的,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等级标识、标牌。
《办法》明确,文化和旅游部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,采取重点复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,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调查、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,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进行管理和复核。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全面复核。
《办法》规定,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文化和旅游部给予通报批评处理,并要求限期整改:经检查或者复核,部分达不到国家标准《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》(GB/T26358)及相关细则要求的;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的;游客投诉较多或者旅游市场秩序混乱,且未及时有效处理的;因管理失当,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;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;变更名称、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未及时备案的;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其他情形。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,应当及时认真进行整改,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。整改期限届满后,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检查验收。通过检查验收的,下达整改合格通知;未通过检查验收的,文化和旅游部给予取消等级处理。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,自取消等级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。
《办法》规定,文化和旅游部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,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、旅游公共服务、品牌建设和形象推广等予以支持。鼓励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相关部门,在土地使用、金融支持、人才引进、宣传推广等方面,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提供支持与服务,为旅游度假区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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